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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码头审理非法捕鱼人检察官“家门口”为群众上法治课

“以前我认为捕些小鱼不犯法,这次在家门口旁听庭审,才知道非法捕捞损害生态环境,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高良乡码头公开宣判。庭审结束后,现场旁听的村民表示收获满满。

案情

13人违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8月15日是第3个全国生态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选取一起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巡回庭审的形式在高良乡码头公开宣判,当地乡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到场旁听。

检察机关认为,13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1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涉案13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1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无异议。

释法

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处三年有期徒刑

“师宗境内南盘江干流、支流所属江段五洛河鱼类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渔,3月1日起,全县相关江段均进入为期3个月的禁渔期,旨在加强南盘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以案释法,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检察官结合案件对县内天然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的方法和工具等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价值和作用,向现场群众讲解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及所产生的后果,让群众充分认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工具捕捞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甘仕恩通讯员张丽华